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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双限令”

更新时间:2021.11.16

  

  人民网厦门11月16日电 (余乃鎏)针对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相关问题,厦门公安部门近日发布《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今后,符合有关条件的超标电动车,仅限在厦门岛外四区上路行驶,且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通告》表示,根据上级部门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厦门公安部门决定在该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对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备案标识,以加强上述四区电动车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根据《通告》,超标电动车指的是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外。

  《通告》对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备案登记条件、登记时间和方式、登记流程及通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予以过渡期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限于2021年11月14日(《通告》发布日,含当日)前购买;车辆所有人住所地(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在厦门市;车辆所有人应年满18周岁且每人限登记一辆。

  同时,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厦门交警部门在“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设立线上备案登记系统,提供符合过渡期备案登记条件的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自助办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

  此外,在通行管理方面,《通告》明确规定,悬挂备案标识的超标电动车,“仅限在本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思明、湖里区域或者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厦门公安部门提醒,驾驶悬挂备案标识的超标电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人民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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