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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年实施 改装拼装电动车最高可罚1万元

更新时间:2026.08.0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围绕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上牌、通行骑行、停放充电、违法处罚作出系统性规范,全方位补齐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短板,护航群众出行安全。

  《条例》明确,在车辆源头管控方面,电动自行车整车、电池、配件必须符合国标并取得3C认证。销售门店要公示合规信息,配齐合格证与购车票据。严禁私自拼装车辆、改装电机电池、提速,禁止加装车篷车厢等危险装置;商家、维修店要落实废旧电池回收责任,杜绝随意丢弃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

  此外,对上路通行管理,《条例》划定硬性规则: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登记上牌、申领行驶证后方可上路,新车可凭购车发票享受30日临时通行过渡期。骑行驾驶人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仅限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乘人员均需规范佩戴国标安全头盔。骑行禁止酒驾、超速、手持接打电话;改装、拼装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快递、外卖配送企业要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将交通安全纳入员工考核,共享电动车运营方必须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针对群众关心的停放与充电消防安全问题,《条例》作出严格约束。新建小区、商圈、道路规划阶段就要同步配套停车区与充电设施,老旧小区鼓励增设便民充电点位。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门厅、消防通道,禁止电池进电梯入户;严禁私拉飞线、在室内或阳台违规充电。充电运营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公开电价与服务费,接受市民监督举报。物业企业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要及时劝阻,拒不整改的须向消防部门上报。

  《条例》细化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经营性改装拼装电动车最高可罚1万元;骑行不佩戴安全头盔可处以警告或5元至30元罚款;违规停放、私拉电线充电拒不整改的,个人最高处以100元罚款;物业公司公司未尽劝导上报职责,将面临警告及200元至2000元处罚。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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