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办机动车洗车场,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取得洗车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节水设施、设备,首选使用再生水;取得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许可,排水管道接驳到城镇排水设施;按照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沉砂、隔油等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维护;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滇池保护、阳宗海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等管理要求。鼓励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按照《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开展经营,规范服务。
鼓励在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加油(气)站、充电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公交枢纽站、汽车客运站、商贸场所等建筑、设施时,在具备建设条件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依法规划建设机动车洗车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滇池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综合执法检查协调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运用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机动车洗车场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完善机动车洗车场数据库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与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定期进行公示。机动车洗车场产生的废水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洗车污水不得流到洗车场以外区域,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办法》明确,机动车洗车场实行定额与计划用水和差别水价制度,具体用水标准和水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洗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自主定价。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洗车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按照规定公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收取预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来源:昆明日报